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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医用耗材常态化挂网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发布时间: 2024-05-31 阅读次数:32167

各相关企业:

  根据《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和《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2〕92号)要求。为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医用耗材挂网申报工作,切实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及资格

  (一)国产医疗器械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医疗器械注册人),进口医疗器械申报主体为注册代理或国内总代理,原则上以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编码申报企业为准。

  (二)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及副本(附变更记录)、营业执照;进口医用耗材申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二、申报范围

  (一)未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且已取得国家医保编码并承诺挂网后可保障供应的耗材,均可参与申报。请企业及时向国家医保局维护医保编码信息,确保信息准确真实有效,以免影响申报工作。

  (二)已在云南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交易系统阳光挂网的产品,企业无需重复申报。

  (三)已在云南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交易系统带量专区挂网的产品不在申报范围,涉及带量申报的企业请关注相关耗材带量申报公告。

  三、申报要求

  1.具备省级平台最低实际采购价的,企业勾选价格来源省份,以不高于省级平台最低实际采购价进行申报,上传省级平台价格证明截图,承诺价格及价格截图真实有效,无瞒报、谎报、错报、漏报等行为(企业进入申报项目时已进行承诺,无需上传承诺材料)。

  2.不具备省级平台最低实际采购价的,企业按照《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要求提供云南省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采购需求证明,并以不高于需求价格自行报价,承诺价格及采购需求证明真实有效,无瞒报、谎报、错报、漏报等行为(企业进入申报项目时已进行承诺,无需上传承诺材料)。

  3.产品价格申报按所申报医保编码对应的规格型号进行申报(同一27位医保编码仅能申报一次),同一目录下,同一注册证、价格相同的规格型号可统一勾选申报。

  4.企业提交的省级平台最低实际采购价(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价格)及企业申报价按照产品最小包装单位即计价单位进行填报(产品最小包装单位=最小包装数量*最小使用单位),填报价格应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货币单位为元(人民币)。

  5.未报价或报价为“0”的产品视为无效申报。

  四、信息申报方式

  (一)请企业通过“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申报,进行相关信息申报。申报操作方法,请企业查看《操作手册》。

  (二)系统正式上线后,企业产品信息和价格信息可常态化进行申报提交,申报企业可日常维护申报信息,点击提交申报信息后无法进行修改,请企业谨慎提交。每月5号(如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产品信息提交截止时间为当日15时整)中心集中受理已提交的申报信息,符合申报要求的产品信息全流程服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企业申报信息集中受理后,申报企业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修改和补充。

  (四)企业填报信息内容应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上传材料应清晰、明确。企业在耗材挂网申报中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如出现虚假申报材料、虚假交易订单、擅自提高价格,无正当理由不满足生产供应等情况,将按照《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及相关补充文件处理,后果企业自负。

  五、挂网方式

  (一)议价采购。省采购平台挂网价为医疗机构议价的上限价。

  (二)所有挂网的耗材价格均实行动态调整,如出现实际采购交易价、省级平台中标(挂网)价低于云南省挂网价的情况,企业应在30天内调低挂网价格。

  六、申报工作按照《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及相关通知执行;国家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七、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以补充公告方式发布。

 

  业务联系电话:0871-65167613、65388795

  联系地址:昆明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七楼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701、702室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871-65379183、65165512

 

  附件: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耗材申报操作手册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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